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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知识分享:警惕“指尖”泄密

    142 发布时间:2022-11-23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终端的发展,社交平台软件以其用户量大、操作简单、便捷高效等特点成为行政办公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但是,在平台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利用社交平台传递信息、文件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用非法技术手段侵入并获取信息,进而窃取国家、工作机密。一旦发生泄密,涉密信息会“裂变”式扩散。近几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规通过社交平台软件发布、传输、处理涉密文件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

        社交平台办公泄密大部分情况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责任人主观上是过失心态,或是缺乏常识,不知其不可为;或是明知其不可为,却因侥幸心理而为之。有人认为,信息只“定向”发送到特定的工作群,群里用户也都是应当知晓该信息的人,甚至只“点对点”地传给个人;或者为起草材料用图文识别软件转化只是省点打字的时间;又或者在公众号、朋友圈只发布涉密文件中的一个图片、一两句话,谈不上泄密。这都与责任人的主观状态密切相关,有的是因为亲情、友情、学习、面子等私人原因,将工作秘密作为实现个人意图的工具,进而导致泄密。有的是因为“懒惰”,出现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等情况从而导致泄密。

        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论是革命战争年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进入新时代,保守机密是党的生命,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名党员的共同责任,是党的一项重要纪律。因此,党纪国法都对保密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定罪处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这意味着任何一名党员干部一旦泄露国家秘密,都将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会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这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对党绝对忠诚的必然要求,需要每位党员干部增强保密意识,身体力行共担保密之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比如,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社交平台软件传送等,实际上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使用社交平台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使用社交平台本身,社交平台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党员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党员干部保密意识淡漠。要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始终绷紧保密之弦,涉及秘密信息、敏感信息的任何一项工作不要怕麻烦,不能只图效率,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范执行,切不可为了省时省力自作聪明。与工作相关的事项和信息审慎发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

        政府机关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党员干部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对于失泄密者要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保密工作要求,加强保密监督。布好保密防线,督促掌握秘密的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保密要求,禁止通过互联网应用识别、转换涉密材料;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社交平台传达文件、部署工作的,要求进行全面彻底的脱秘脱敏处理,并逐级请示文件产生的机关单位。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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